随着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城乡居民摩托车数量日益增多,目前我区仅上牌轻便摩托车就已突破12.33万辆(考虑到相当一部分未经上牌的车辆,实际数字可能还要大)。但是,轻便摩托车在给城乡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其负面影响凸现,交通伤亡事故逐年上升。2004年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47起,死亡40人,而2005年交通事故则上升到57起,死亡40人,是企业(单位)生产工伤事故的3.6倍,已成为我区安全工作的重点防范领域。交通事故的频发,不仅造成巨大的财产经济损失,而由此引发的伤残死亡事件,更会给伤者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轻便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首先是居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驾车知识。许多轻便摩托车拥有者,不懂交通规则,酒后驾车、不带安全帽、超载、超速、无证、无牌或从不验车,甚至按规定已应报废的车仍在行驶,而且很少有人投保。如此种种因素,埋下了事故隐患。 其次,对轻便摩托车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客观原因,全区500多平方公里共有十几万辆轻便摩托车,仅靠百余人的专业机构来监督,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监管力度的时紧时体松、以罚代管、缺乏长效机制,以及工作方法不够灵活,办证地点过于集中,收费偏高,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何加强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减少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已成为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对此,本人认为应以企业(单位)为平台,以交警为主导,多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具体建议如下: 一、企业(单位)要把加强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纳入日常安全工作范围,而负责安全生产的干部要把加强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列入自己的职责。 轻便摩托车通常为职工上下班所用,而职工的上下班安全,本应是企业(单位)安全工作的一项内容,因为根据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上、下班时发生的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属于工伤”。为了企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职工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企业(单位)应当有加强对轻便摩托车管理的积极性。企业(单位)是工作集中的场所,对拥有轻便摩托车人员的情况比较了解,宣传教育、培训都比较方便。企业(单位)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措施列入“厂纪厂规”,可以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杜绝轻便摩托车的“三无”状况,动员职工“投保”。 各企业(单位)都有专职安全员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可以首先接受由交警部门进行的培训,掌握交通规则等相关知识,继而利用各种方式和机会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培训和教育,学习交通法规,提高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自我防范意识,起到配合交警部门协管作用,并在可能情况下,代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以方便群众。 二、交警部门在加强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中应起着主导作用。 交警部门肩负着监督和管理两大职能。而企业(单位)参与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能为交警部门提供一个加强管理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交通警察部门能够更好地实行对交通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有利于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普及相关交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企业(单位)参与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也能有效缓解交警部门人手不足的压力,有利于加强对轻便摩托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避免因人手不足而造成时紧时松搞突击的监督方式,从而建立起监督和检查的长效机制。另外,在上牌、验证等收费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标准,以免购车费用与办证费用的比例失衡,使一些人为节省开支而成为“三无;车主。 三、区政府的安全、劳动等执法和监督部门,要联手把抓好对轻便摩托车的管理纳入对企业(单位)检查、考核范围,督促企业(单位)抓好这项工作,并协助交通部门加强宣传教育。 上海金山星星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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