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基本情况
全区房屋拆迁工作有较大规模的始于2001年。从2001年至2004年,全区共有拆迁基地154个,涉及到居民户数10940户,拆迁建筑面积266.2万平方米。其中2003年一年就涉及拆迁居民5380户,拆迁建筑面积139万平方米。2004年全区拆迁2373户,建筑面积66.2万平方米。预计今明两年,还会有近万户居民遇到拆迁问题。由于房屋拆迁中,存在各方面的矛盾,因此成为目前社会生活中一个令人关注的突出问题。
全区从1998年就建立了有关的管理部门,目前本区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有六家,其中从外区进来三家,负责全区房屋拆迁的市场运作。
全区对拆迁居民的安置,由易地建房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安置为主的安置办法。2004年拆迁2373户中,货币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产权房调换安置的有2044户,占86%,易地建房的有299户,仅占13%,非居用房30户。随着本区规划的完善,以后遇到房屋拆迁的,基本都将实行货币安置。
二、本区房屋拆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拆迁房屋面积认定标准不一。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其他因素,全区无证建筑面积的数量十分大。由于以前法规不健全,居民在建房时有擅自增加建房面积的,有在申请表上十分模糊填写的,都给拆迁时面积的认定带来困难。各个镇在超面积部分的估价上又实行了不同的标准,如有按评估价的60%计算,有按100%计算,有的则按300元/平方米计算,造成了个体差异,引发了群众情绪的波动,同时引发周边农户大量违章搭建和加层。
2、选择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根据沪房地资(2004)114号文件《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评估机构的确立应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但目前部分建设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已单方面确定评估公司。这种不规范的、单方面的确定评估机构必然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3、执行拆迁补偿标准中出现的问题。由于区政府2002年26号文件出台了新的补偿标准,新标准与原有标准差额较大,造成了在2002年6月份之前拆迁的居民心态不平衡。另外,最低补偿标准相隔多少时间调整一次,缺少明确公示,在补偿标准上就可能缺乏应有的坡度,这在维护群众利益和稳定群众情绪上就会带来不利影响。
另外个别拆迁基地不按区府文件精神办,擅自提高人均限购优惠房标准,把64号文件规定的人均限购优惠房30平米提高到被拆除居住同等面积购优惠房,扰乱了同类地区其他拆迁基地正常秩序,损害一部分群众的利益。
4、动迁资金有挪作他用的现象。本区个别基地2004年出现动迁户签约但协议资金没有到位的问题。经查,是动迁资金挪作他用而无法兑现动迁补偿款。虽然是个别现象,但这是严重侵害动迁户的利益,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5、配套安置房建设周期长、房源少。2004年全区核发的11个基地涉及动迁903户,加上近二年已核发许可证尚未完成动迁900户,以及道路建设的协议拆迁需动迁333户,总共需动迁1233户,但可供动迁安置现房仅191套,占动迁总数15.5%,与市里要求50%相差甚远。有的基地的建设单位在前期的房源准备仅停留在与房产公司一张购房(包括期房)的协议上,没有去办现房产权预售登记,这既造成了安置房源不清晰,同时又给被拆迁人造成安置房源产权不确定的思想顾虑。
6、已办证但未拆迁的遗留问题比较严重。到目前为止,全区有38个基地1261户居民已开出许可证,但至今由于各种因素没有拆迁。其中不少是有关居民因能不满足自己利益而拒绝拆除的“钉子户”。
7、在动迁安置中收取配套费的问题。有部分基地在农民易地建房中收取了数额不等的配套费,有的基地则没有收,由于出现情况不同,标准也不同,引起了部分农民情绪的波动。
三、原因分析
1、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标准不够统一。如没有登记的超面积部分,如何估价,如何补偿,要有统一的法规,便于操作。最低补偿标准多少时间调整一次,对困难户如何补偿,能否收取配套费,如何收取等等,法规的不完善就会造成执行不统一,带来不稳定困素。
2、建设单位和评估机构存在着种种不规范,随意性。在拆迁工作中确实存在着“长官意志”、“利益关系”,造成了拆迁和安置整个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3、政府某些职能部门作风还不够细致,对群众反映比较大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想办法予以解决。对明显设置障碍的“钉子户”,也没有采取法定的手段,强制执行,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1、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依法行政。房屋拆迁是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以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多就是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实行许可证制度就是保证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因此今后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能用种种理由先评估动迁,再开许可证。因为这种现象的背后往往有违反政策和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2、严格统一法规,严格执行政策。统一政策、统一法规,是保证拆迁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区政府要在市府有关文件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本区拆迁工作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超面积补偿的标准、收取配套费的标准等方面制定统一的规定,便于统一操作,统一执行,各地和建设单位要切实改变自行其事的行为,把行动统一到严格执行政策上来。
3、严格监督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要全面贯彻“五项制度”,建设单位要按上级政策严格操作规范,严格操作顺序,特别要落实公示制度,通过政府信息网站把有关信息公示于众。要严格管理监督制度,努力做到项目到位,有关监督人员和监督措施到位。对有严重违规的有关人员要有必要的追究制度。要防止监督虚设,监管不力。要以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稳定来衡量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效果。
4、加快建设动迁安置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动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同时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严格把好安置房源关,努力使安置房源达到动迁户数的50%,达到市府规定的要求。
房屋拆迁工作是涉及地区经济发展和老百姓权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顺序,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把这件大事办实、办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