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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监管力度,杜绝非正常欠薪现象的提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06-2-15 10:16:59

关于加大监管力度,杜绝非正常欠薪现象的提案

近年来,企业经营者欠薪逃逸现象屡有发生,区委、区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都采取了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了多起用工单位因欠薪而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处理结果是令人欣慰的,但在同时,我们也令人堪忧地发现中小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老板逃薪现象频发,已非个例,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1-11月份,抽查监察了962户企业,其中有欠薪现象的240户,占了监察总数的25%,涉及20454名劳动者,有14名私营企业主逃匿,致使劳动者工资无处催讨。
一、主要原因
(一)企业亏空,老板逃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歇业、关停等情况变得复杂,社会管理还缺乏有效的办法。
(二)有的企业法制观念淡薄,经营者素质不高,无诚信可言。明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费、克扣工资或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是有悖法律法规行为的,但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就随意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隐瞒劳动用工的真实情况,躲避劳动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给管理部门设置了人为障碍。有的企业碰到资金周转的问题,企业主往往靠拖欠工资来维持资金的正常运转
(三)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为了能找到工作谋生,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敢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对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敢怒不敢言。不主动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求助,在劳动用工、工资分配方面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对于老板长久以来侵犯自身权益之事,忍气吞声,不寻求合法渠道解决。
(四)法律制度对欠薪的规定不尽完善。与工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法》执行力度不够,监察到企业违法欠薪,劳动部门也只能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对违法用工、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有关部门大都处以罚款了事,现有的处罚的力度不足以震慑企业主,有的被处罚的单位屡教不改,起不了应有的警示和约束作用。
二、对策和建议
(一)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加大对企业管理的力度。对于劳动违法行为,工商、工会、建委、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如何整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建议政府建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利用行政管理的优势,及时把握社会动态,掌握控制主动权,加强情报信息综合研判能力,规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有效的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和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培育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用工诚信制度。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和管理,能否由工商牵头,由有关部门联手,加强对企业诚信方面的检查和考核。发挥个私协会团体的指导作用,通过教育培训的办法,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指导,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管理创新意识。对规范用工、及时支付工资的企业授予“用工信用单位”称号,而对不讲诚信的企业,除了劳动部门对其违法现象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工商部门在其年检时也予以相应的惩戒,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曝光。
(三)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建设,切实维护劳工合法权益。
工会是劳动者的维权主体。要充分重视工会组织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敦促新、老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在各种企业建立全覆盖。积极发挥乡镇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基层企业运转和工资发放情况,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维权。
(四)加大对工资支付方式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款的发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该按月支付,而有的加工型企业采用每月预支、年终结算的方式。欠薪的累积,一方面给企业及时清结带来资金的难度,另一方面给不讲信用的企业主欠款潜逃带来了可乘之机。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和细化从源头上杜绝欠薪发生的对策。建议:建设部门对建筑承包商建设资金的发放,其中涉及从事建筑的务工人员的工资予以直接支付,既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又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避免层层转包,使劳动者的工资做到月月清结。
(五)延伸服务,建立矛盾发现机制,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近几年几乎年年发生因欠薪而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甚至闹访事件。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工人确实应当向企业主索要工钱,但事实上,当劳动者索要无主时或索要无钱时,政府不能置之不理,有时甚至政府不得不暂时埋单。如何及早发现企业存在隐患,及早化解矛盾和风险,我觉得,去年劳动部门招聘一批劳动监察协管员深入到各个乡镇,及时发现问题,调处问题的做法值得总结。有管理权限的相关部门,能否派出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延伸到各个乡镇,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矛盾。
总之,政府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互相配合,从源头上着力解决我区企业非正常欠薪现象,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群体性劳资矛盾,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金山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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