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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规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07-8-2 15:07:04

    
(2007年7月31日区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个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金山区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政协办公室)内部资料(《社情民意》等),向本区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全国政协、上海市政协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当坚持抓住重点、注重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发挥主体作用,密切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全面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不同意见和诉求。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服务工作是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地区联络组的重要职责。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地区联络组要将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各项活动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在组织会议、视察、专题调研、界别活动、提案等项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政协机关要积极为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制度。聘请若干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政协之友社社员为特邀信息员,主要承担为政协提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任务。根据需要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和政协之友社聘请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主要承担组织、联络所属专门委员会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会员、界别委员和政协之友社社员,特别是组织、联络特邀信息员为政协提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定期召开反映社情民意特邀信息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络员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热点。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社情民意科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分析、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区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与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建立信息网络,以保证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二条  各种类型座谈会、信息文字稿、电子信箱、电话、《社情民意信息征求表》等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渠道和形式。
第十三条  区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社情民意上报信息通报和表彰制度。区政协办公室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运用适当方式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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