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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07-8-2 15:14:39

(2007年7月31日区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我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学习新时期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 围绕本区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全局性重点工作等开展协商讨论、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三)审议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
(四)审议政协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领导成员建议名单;决定政协委员地区联络组正副组长人选;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工作规则;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有关文件;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六)执行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主席会议其他成员也可以向主席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根据需要,主席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不是主席会议成员的政协有关领导和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主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主席会议要切实发扬民主,做到人人皆知,畅所欲言,充分讨论,认真协商。
第十条  主席会议成员因事无法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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