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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07-8-2 15:16:19

(2007年7月31日区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区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努力促进我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第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之。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选举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 协商讨论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 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 须由全体会议讨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审议和通过下列事项:
(一) 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 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 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 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 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并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决议和报告;
(二)通过区政协建议案;
(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或联组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或联组发言;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即兴发言。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分组会议按界别组织。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小组召集人由常委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小组召集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式、闭幕式和大会发言或联组发言,邀请中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团体负责同志列席开幕式、闭幕式和大会发言或联组发言。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旁听或采访。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会议秘书处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二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地区联络组和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建议案草案由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出,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建议案确立后,由常务委员会督办。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并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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