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区政协三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31日区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民主主题,服从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我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区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任务:
(一)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 协商讨论本区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全局性重要工作,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考察、调研等重要活动。
(三)协商决定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名单;协商确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秘书长、提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四)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政协副秘书长;
(五)决定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任免其领导成员;
(六)审议通过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
(七)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八)讨论决定区政协年度工作计划;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会议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区政协办公室根据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预告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一名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委的政协有关领导和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列席会议。可视情邀请中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政协之友社正副理事长和不是常委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等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发挥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作用,切实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应事先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区政协文件的形式,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根据需要送中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或转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