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使文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政协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凡以本会或办公室名义打(复)印文件或通知,由秘书科或主办科室拟稿,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核审,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由秘书科交付文印室排版、打印。
2、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的有关通知或材料,由联络科拟稿,经分管主任或副秘书长签发后,交信息科文印室印发。联络科负责校对及分发。
3、文印工作人员必须按来稿行文要求进行排版、印发,在正式盖章前将原稿和打印稿交送稿人校对。
4、送稿人必须认真核对打印稿,做到循环校对。印发前必须在校对栏中签字。
5、凡复印文件、材料,需填写文印登记单,由各科科长审签后,交信息科文印室复印。
6、打(复)印稿件,应当遵循节约原则,使用不多的稿件、表格,印数不宜过大。
7、文印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质量第一,严守机密。对电脑、复印机等设备应加强保管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