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文件、档案的安全,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和上海市《关于秘密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秘密文件的收发,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和日常管理工作。
2、秘密文件应限于办公室阅办。不在机关办公室以外的场所存放密件,不带密件去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绝密、机密文件不准携带外出。
3、传阅文件应严格按照沪委办(2005)年35号文件规定,及时退还文件保管员。
4、未经制发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知悉范围,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密,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绝密文件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5、绝密文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秘密文件,一律不准擅自复印;确需复印时,需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应视同原件一样进行处理。
6、秘密文件的保管,应当选择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和设备,具有必要的防盗、防火设施。
7、销毁秘密文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更不准将秘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8、根据《上海市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办法》,各科室保密废纸的回收由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定时集中送保密废纸厂销毁。
9、要进一步加强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完善使用印信的申请、核准、登记程序,并有专人妥善保管,防止失窃。
10、严禁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淘汰、报废处理过涉秘文件资料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和传真机、复印机等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等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禁止废旧涉密计算机流入市场。
11、涉密文件资料电子版应在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和处理,严格按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要求统一管理,禁止私自存储和复制。
12、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保密守则,切实做到: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不在没有保密设施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