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4日区政协三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31日区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金山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民主、团结、求实、鼓劲的精神,落实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文件精神,发挥专业优势和界别作用以及委员主体作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由主席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区政协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主席会议提名,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主席会议成员分管。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负责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协助做好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政协理论和工作经验,研究探索履行政协职能的新方法和新思路。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合理选择课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视察、考察和联谊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注意及时将调查研究和视察情况转化为调研成果、提案或建议案。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多形式、多渠道汇集各种信息,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中共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以各种活动为载体,加强与区各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联系沟通,凝聚力量,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以及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共同参与,按时完成。专门委员会应作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根据课题内容确定委员参加人数,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对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简报、委员建议、委员反映、调研报告等形式送交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再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各种活动形成的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等应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