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9日区政协二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31日区政协四届三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参加政协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地区联络组和委员(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区政协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金山的三个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征集和组织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提出承办单位建议;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评选优秀提案;
(六)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提案者、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重点地邀请提案承办单位进行座谈,或者组织专题调查,推动办理工作;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党派、团体的重要提案应当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 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的组成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五)委员地区联络组,可以本联络组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六)在金的全国和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涉及本区工作方面的提案,也可与区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本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建言献策;
(二)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案,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或电子表格,做到案由明确,字迹工整;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地区联络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或加盖公章;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签名。
第十三条 提案应当经常化,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经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凡符合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分送有关单位办理;不予立案的提案,在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后,以社情民意或委员来信等其他适当方式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要求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的重要提案,经主席、副主席阅签后,可转请中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对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全会后召开会议审定;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政府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如认为交办的提案不属其职权范围的,可退回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办理提案基本要求:
(一) 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相互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与提案者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承办的提案要在两个月内办复。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区政府办公室。如提案所提出问题复杂,办复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一个月;
(五)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六)承办单位要对提案的落实进行跟踪检查,落实的结果及时通报提案者,并抄送提案委员会和区政府办公室;
(七)办理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批办;在书面答复前,应征求有关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意见;书面答复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建议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点提案以适当方式促进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