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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金山区委 时间:2012-2-14 16:32:00

 

随着化工生产装置建设和化工物料管线铺设不断增加,这些设备的生产和检维修工作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相应增加。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对人体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并且杀伤于无形之中,受危害的面往往是社会性的。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如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17号令《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18号令《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等,但包括本地区在内还是发生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为构建和谐社会,为金山可持续发展,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因此建议:
1、成立金山区辐射管理机构或联合办公机构,统一管理区内放射物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放射性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从事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许可;未经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2、建立金山区从事X、γ探伤作业单位准入制度、作业报告制度、进出区申报制度、公示公告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3、新建、改建、扩建固定放射工作场所(探伤工作室、源库等)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进行“三同时”。
4、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5、工业探伤辐射源、射线装置、射线探伤室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校验、隐患治理等作业须委托有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担。
6、在金山管辖范围内进行X、γ探伤作业时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并开具作业单后方可进行探伤作业。
7、在野外或者居民区、交通通道处从事X、γ探伤作业时:应制定详细作业方案,明确防护工作责任人,执行公示制度,在公共媒体上和作业区域公布说明工作时间、地点、警戒区域及防护措施,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绳(夜间设警灯),穿着防护服装,携带剂量检测仪和佩带个人剂量仪。并安排专人警戒,经相关管理部门联合签发后方可按计划实施。
8、由管理部门对射线防护、γ源的运送、使用、临时保管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或监测,减少误照射事故的发生。安全运输放射源,运输包装、防护容器、警示标志必须达到规定,专人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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