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7日区政协二届二次主席会议协商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区政协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政协工作开展,经区政协二届二次主席会议协商,现就统一安排区政协领导参加各类会议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1、凡由市政协主持的会议或学习活动,出席人员(除市政协委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通知未通过区政协办公室的不作安排。
2、凡由区委、区政府主持的涉及全局性的会议活动,按区委、区府通知对象出席。如属单项会议活动,则按分工由本会一名副主席出席。
3、凡区人大发来的邀请政协和办公室各一名领导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本会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出席。
4、凡区政府发来的邀请政协领导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通知,本会由一名副主席出席。
5、凡本区乡镇局行和部委办邀请政协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出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省市政协工作联谊会,出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7、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活动,根据分工,政协领导与秘书长分别参加各自分管或协调、联络的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
8、政协委员地区联络组长会议,由驻会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出席。
9、上述各类会议及活动,如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由办公室统一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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