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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应坚持的原则

来源:政协上海市闸北区委员会 时间:2010-3-15 9:22:00

 

1995年6月,李瑞环在政协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必须遵循的四条原则,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必须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在一年后的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他又重申并对这四条原则展开作了论述。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明确指出:“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七个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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