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都要有规章制度,在履行职能的工作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贯彻落实规章制度。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问题的提出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大趋势下出现的。“文革”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的严重后果。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和国家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重要目标,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体制改革,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在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上日程。五届全国政协于1982年在邓小平主席亲自主持和领导下,重新修订了政协《章程》,迈出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第一步。之后,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六届全国政协在邓颖超主席领导下,积极探索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的新路子,创造新的工作形式,大力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开拓政协工作的新局面;七届全国政协在李先念主席领导下,继续改革奋进,并及时地总结政协工作新经验,连续制订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如常委会工作规则,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暂行规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视察简则,提案工作条例,京外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活动办法,加强与港澳委员联系办法等等,使政协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共中央更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此以后,八届全国政协在李瑞环主席领导下,更把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征得中共中央同意的情况下,进一步修订了政协《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中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政协也陆续制定或进一步修改了有关工作制度。这样一来,不仅政协工作基本可以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而且中共各级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政府对政协工作的经常联系和支持,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活动等,都逐步得到规范,逐步减少和克服“随意性”。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正在从整体上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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